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处置商品房烂尾风险,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处置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和后续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范围内(不含湾沚、繁昌,下同)已办理规划、施工建设手续但存在烂尾风险,通过自主转让、司法处置等方式引入新市场主体实施后续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最小单元为楼栋)。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1.停工两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2.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穷尽手段后仍无法纳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
3.项目销售比例较低且无市场前景的房地产项目;
4.严重资不抵债的房地产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原开发建设主体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受让方计划实施后续开发建设前,由转让双方共同向市自规局提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申请,并提供收购价款、拟转让的在建工程已建设和待建设部分工程量等有关信息。司法处置的,竞得人可持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直接向市自规局提出申请。
市自规局会同市住建局、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转让信息核实、受让方后续开发建设的权利和义务、重新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有关要求、项目复工时间及建设工期等事项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规局与转让双方共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根据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在建工程已建设和待建设部分工程量、按转让楼栋规划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并重新约定受让方后续开发建设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复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
(二)重新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受让方在完成项目结构安全及抗震鉴定并重新确定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等五方责任主体后,可持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作为项目新开发建设主体向市自规局、市住建局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开发建设主体原则上应按照原规划许可要求实施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为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在符合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现行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新开发建设主体应重新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仅对建筑外轮廓、外立面效果、室内平面等局部调整的,可按规定完善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手续后直接调整施工图和效果图,不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要求分别按以下三类情形确定:
1.对于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或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续建工程可按原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执行,鼓励受让方按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对原施工图进行优化调整。
2.对于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但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续建工程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消防审验手续,除消防外的其余部分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鼓励按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对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条件的,不得低于项目建设时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并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会同住建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研究确定,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3.对于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或未开工的单体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并按规定完善图审、消防审验等手续。对不具备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条件的,不得低于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会同住建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研究确定,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调整后的施工图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的图纸作为重新办理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的依据。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移和抵押登记及房屋预售变更
对项目整体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整宗地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移登记;对项目部分转让的,按部分转让楼栋规划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移登记。对受让方因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有融资需求的,支持办理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移登记后,已批准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受让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转让项目中包含已销售新建商品房的,由受让方与购房人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在房屋竣工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共同申请纳税申报及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移登记可并行办理。
(四)强化司法处置信息共享
市自规局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司法处置前对案涉土地、房屋(含在建工程)信息进行协查,并在收到人民法院协查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反馈相关信息,对涉及土地的限制权利状况及处理意见提示人民法院纳入拍卖、变卖公告,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市自规局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