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范围和期限
本计划编制的范围为原市区部分(不包括湾沚区和繁昌区),即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计划供地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2023年供应计划总体情况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芜湖市2023年度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26858.82亩,其中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清单见附表。
(二)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芜湖市市区2023年建设用地分用途供应计划表
单位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亩 |
26858.82 |
341.9 |
10440 |
2897.42 |
4597.5 |
8334 |
248 |
0 |
占比 |
100.00% |
1.27% |
38.87% |
10.79% |
17.11% |
31.02% |
0.92% |
0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跟踪管理,构建计划实施共同责任机制
各载体和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项目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督办协调等工作制度,以项目为抓手,靠前服务,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项目、管投资、管统计”观念,完善净地供应条件、解决未供即用等突出问题,落实土地供应共同责任机制。
(二)深挖存量与使用新增相结合,大力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是深挖存量土地潜力,各载体和相关部门要继续落实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认真贯彻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严格执行容积率控制下限、一次性供地规模标准、带规划总平面图出让等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全面推行工业项目“双合同”监管和“标准地”出让工作,做实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用地需求。二是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各载体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调度,全面完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转用等供地前置条件和手续,保障年度计划内净地供应。
(三)严格信息公开发布,完善计划实施监督
供地计划经批准后,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后期因土地市场调控、项目建设调整等特殊原因造成计划执行出现重大变化的,年中及时启动计划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计划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