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单位: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科,咨询电话:59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