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印发《芜湖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4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4〕50号)规定,现将《芜湖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芜湖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2024年)
2024年7月
目 录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4〕50号)精神,加大政策支农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1.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出现以下情况不予申报:一年内出现2次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被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申报主体违反“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的。
2.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进入市级以上平台开展质量追溯。
(二)申报主体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已脱贫户创业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三)纳入省市“158”行动创建单位的申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四)申报时间:原则上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2024年度所有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以各责任科室(单位)通知为准。
(一)支持打造智慧“芜湖大米”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2024年度制定的《支持智慧“芜湖大米”发展的激励政策细则试行的通知》。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3858017
1.申请对象
我市从事稻渔综合种养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单个经营主体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规模总面积达300亩以上;
(2)2024年新建并实际生产经营;
(3)田间工程:
为构建稻渔综合共作轮作模式,按《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GB/T 43508-2023)、《无沟凼平板式稻田克氏原螯虾养殖技术规程》(DB34/T 4214-2022)要求,实施了稻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进排水系统改造,沟坑开挖(无沟凼平板式除外)、田埂加固护坡、稻田平整、防逃、防病防害设施建设、机耕道路和辅助道路建设等内容。
3.补助标准
按照种养面积,每亩补助100元,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属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含第三方测绘图,测绘要清晰明确到每个种养单元,标明每个种养单元的沟涵比;种养殖生产“三项记录”;土地承包合同等);
(2)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和现场初验,审核、初验通过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现场复验,复验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三)支持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1.申请对象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2.申报条件
2024年取得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补助标准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取得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种子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2024年取得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在一个月内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的主要农作物种业企业。
2.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具备县级及以上资质的主要农作物种业企业;具备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资质的种业企业;生产的品种、地点等信息与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致;备案内容、生产合同(委托书)、生产经营档案三者信息一致;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清晰合法;生产的品种、面积与委托书(合同)一致。
3.补助标准
2024年市内常规水稻制种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主体,按照10元每亩予以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2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资质、制种合同、受委托者备案表、生产经营档案;
(2)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在一个月内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2.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具备县级及以上资质的农作物种业企业,具备紫云英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3.补助标准
对紫云英种子2024年度生产销售量达50万公斤、150万公斤、250万公斤的主体,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发票、进账资金银行流水、政府采购合同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在一个月内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465
1.奖补对象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的主要农作物种业企业。
2.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具备县级及以上农作物种子经营资质的主要农作物种业企业;作为第一培育单位2024年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取得国家或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3.补助标准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种子企业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24年度通过国家审定、安徽省审定,分别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或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在一个月内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119465
1.申请对象
我市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
2024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3.补助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主体,每个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认定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75957
1.申请对象
我市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
按《水产新品种审定技术规范》(SC/T 1116-2012)要求选育的新品种,并获得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新品种所有权为申报对象所有。
3.补助标准
对水产新品种选育成功并获得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新品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新品种认定情况,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75957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种畜禽场。
2.申报条件
通过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评估的种畜禽场。
3.补助标准
通过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评估的种畜禽场,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通过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评估的种畜禽场提供批复文件;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批复文件,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圩猪分场(点)。
2.申报条件
选址符合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规定、环保要求,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圩猪分点保种场(点)。
3.补助标准
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圩猪分点保种场(点)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圩猪分点保种场(点)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证明、发改委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或环评审批、省级保种场引种证明(含种猪系谱)、种猪调运入场检疫证明、养殖档案等佐证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考察、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2.申报条件
新增存栏圩猪能繁母猪5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圩猪杂交一代商品猪5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
3.补助标准
新增存栏圩猪能繁母猪5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圩猪杂交一代商品猪5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增存栏圩猪能繁母猪5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圩猪杂交一代商品猪5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提供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保种场引种证明(含种猪系谱)、出栏生猪检疫证明、养殖档案等佐证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考察、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农业生产经营实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通过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认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实体。
3.补助标准
对申报成功的每个基地给予8万元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认定名单文件为依据,企业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方案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2021年长三角农业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市农社函〔2021〕22号)。
联系电话:3862375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团参加的国际国内相关展会。
3.补助标准
安排70万元参展补贴资金,每次给予参展主体不超过1万元补贴。
(1)参加省级农交会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和4000元;省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其他单位分别补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2)参加国家级和外省农交会(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安排)的企业补贴8000-10000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参展企业无需单独申报,依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参展文件和参展企业名录;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参展情况,制定奖补方案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1.申请对象
我市获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县级示范社、示范农场。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获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县级示范社、示范农场;
(2)符合2024年《芜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和《芜湖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3.补助标准
2024年扶持30个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以奖代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条件,严格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同时对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对各县市区申报主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2024年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联系电话:3859201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
2.申报条件
选址符合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规定、环保要求,新增出栏肉牛500头及以上,新增出栏肉羊1000头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
3.补助标准
对新增出栏肉牛50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增出栏肉羊1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建、改扩建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证明、发改委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或环评审批、调运进场和出栏的检疫证明、养殖档案等佐证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考察、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
2.申报条件
肉牛年出栏50头及以上且高于2023年出栏量,并在本地饲养超过半年的存量规模养殖场,肉羊年出栏新增500只及以上且在本地饲养超过4个月的存量规模养殖场。
3.补助标准
支持存量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发展。对肉牛年出栏50头及以上且高于2023年出栏量,并在本地饲养超过半年的规模养殖场,每头补助300元;对肉羊年出栏新增500只及以上且在本地饲养超过4个月的规模养殖场,每只补助50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存量规模养殖场提供2023和2024年养殖档案、调运进场和出栏的检疫证明等佐证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考察、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畜禽规模场。
2.申报条件
2024年新建、改扩建且新增生猪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禽出栏10万只及以上以及蛋禽存栏3万只及以上,建设并使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新增规模养殖场。
3.补助标准
鼓励新增畜禽规模养殖场。对2024年新建、改扩建且新增生猪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禽出栏10万只及以上以及蛋禽存栏3万只及以上,建设并使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增畜禽规模养殖场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证明、发改委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或环评审批、调运进场和出栏的检疫证明、养殖档案、粪污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粪污消纳合同和台账等相关材料等佐证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考察、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我市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登记的畜禽规模场。
2.申报条件
2024年获得部级、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2024年通过省级及以上无疫小区评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2024年获得省级“减抗”达标的规模养殖场;2024年新认定的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
3.补助标准
支持存量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对2024年获得部级、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24年通过省级及以上无疫小区评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24年获得省级“减抗”达标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15个,每个奖补5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2024年获得部级、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2024年通过省级及以上无疫小区评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2024年获得省级“减抗”达标的规模养殖场、2024年新认定的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提供批复文件;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批复文件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865203
1.申请对象
我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按功能分为两类:种植业综合类、秸秆综合利用类。自愿服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调度,开展应急救灾作业服务。
种植业综合类:
(1)项目建设占地面积3亩以上,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拥有机具维修保养区、培训会议室、办公室等服务场所;
(3)拥有全程机械化等服务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机械不少于10台,其中水稻机械化种植机具不少于3台(高速插秧机6行及以上、有序抛秧机13行及以上、穴直播机8行及以上);新型植保机械不少于2台。对耕种收等主要机械安装监测终端设备不少于3台;
(4)拥有水稻育秧播种流水线不少于1套,其中育秧硬盘或钵体秧盘不少于1万张;
(5)年机械化作业面积不少于3000亩。
秸秆综合利用类:
(1)项目建设占地面积3亩以上,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拥有机具维修保养区、培训会议室、办公室等服务场所;
(3)拥有秸秆综合利用通用机械、专用设备不少于6台(套),其中秸秆打捆机不少于2台(套),对秸秆打捆机等主要机械必须安装监测终端;
(4)年秸秆机械化打捆服务面积不少于4000亩。
以上农业机械、设备及设施须产权清晰,提供的正式发票须与申报主体名称相对应。近5年内购置的机具可作为新增资产。如果以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其合作社成员购置的机具可作为申报数量,但不作为新增资产(申报时须提供该合作社成员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或者其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作业面积提供的佐证支撑材料(如农机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远程监测数据、机械化作业服务合同等),必须由县级农机部门确认。
3.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复验通过后,按照核验支出的正式发票(包括基建、机具以及作业信息化建设等支出)的30%给予每个农机服务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文本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验收,复验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01619
1.申请对象
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拥有钵体育秧播种配套场地且钵体育秧播种流水线1套以上,其中钵体育秧秧盘不少于2万张;
(2)拥有自建的适合钵体育秧条件的温室大棚或露天钵体育秧秧田;水稻有序抛秧机不少于2台(必须安装监测终端设备);
(3)拥有机抛秧作业相配套的农业生产机具不少于2种;
(4)年机械化抛秧作业面积不少于400亩。
以上农业机械、设备及设施须产权清晰,提供的正式发票须与申报主体名称相对应。其中购置抛秧机发票应在3年之内。作业面积提供的佐证支撑材料(如农机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远程监测数据、机抛秧作业服务合同及作业现场影像资料等),必须由县级农机部门确认。
3.补助标准
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中心,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复验通过后,按照核验支出的正式发票(包括基建、机具以及作业信息化建设等支出)的30%给予钵式育秧中心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文本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验收,复验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01619
(二十一)支持农机购置与应用
1.申请对象
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2024年购置的未纳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的中小型农机,并在市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范围内(具体见附件);
(2)市级补贴机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口机械必须具备相关手续;
(3)市级补贴的机具须具有铭牌、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4)申报市级补贴的机具产权清晰,提供发票须与申报主体名称相对应。签署芜湖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3.补助标准
按照“先购后补”的原则,市级复核审验后,按照每台(套)机具购置价的3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不超过4万元,申报主体年度内享受市级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全市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照先申请先验收的原则,资金用完截止。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主体向当地或注册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验,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验收,复验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01619
(二十二)支持创建市级蔬菜标准园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区域内注册从事蔬菜种植(含食用菌,下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
(1)生产基地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设施蔬菜标准园面积10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要求面积300亩以上,食用菌标准园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园区布局合理,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备配套完善,土壤、空气、灌溉水符合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要求;
(2)标准化生产要求。制定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推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获得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之一的认证。要实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四统一”标准化生产模式;
(3)基础设施要求。园区主干道硬化,四至分明,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4)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本年度未发生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产品需要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施追溯,产品上市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5)产量效益要求。标准园区产量和效益比非示范园区平均增加10%以上,化肥农药实现减量增效;
(6)市场供应要求。在重要节假日和大的自然灾害期间,保障本地市场蔬菜稳定供应。
根据生产需要,在基地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装备:一是净菜加工设施(配套田间地头预冷清洗、分级包装、产品分拣设施、田间仓储冷链设施)。二是数字农业设施。三是水肥一体化。四是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及检测设备。五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六是鼓励使用新机具、新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除净菜加工基地和数字农业设施建设为必要项外,其它可选择3-4项建设)。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蔬菜标准园基础设施。要编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技术标准等内容。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设施设备要有品牌,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3.补助标准
市级蔬菜标准园创建数量为5个。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按照单个蔬菜标准园基础设施3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建设材料:
①申请对象填报项目标准文本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④园区道路、制度规范照片;
⑤有效期内绿色、有机、地标、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明确设施建设标准符合行业建设标准;
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生产记录及承诺达标合格证明;
⑧供应本地市场的证明材料,包括发票、票据、送货单、物流清单等;
⑨承诺函等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验收材料:
①县级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明细);
②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③县级统一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申请程序:
①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复审,市级复审通过后确定创建单位;
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初验结果并公示无异议;
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信息科
联系电话:3857060
1.申请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经济效益较好,生产经营场地具有一定规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158”行动、绿色食品全产业链等产业发展要求,具备能满足数字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网络条件;
(2)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建立信用档案,进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开展质量追溯,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要求;
(3)实施主体要编制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技术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设施设备要有品牌,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3.建设内容
(1)数字种植业基地。根据种植需要,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智能驾驶系统、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智能化设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2)数字畜牧业基地。根据养殖需要,建有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配备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有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等自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3)数字渔业基地。根据养殖需要,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设施设备;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申报主体可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智慧菜园建设指引(试行)》《智慧茶园建设指引(试行)》《智慧水稻建设指引(试行)》《智慧猪场建设指引(试行)》《智慧渔场建设指引(试行)》等文件开展建设。
4.补助标准
采取新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建设市级数字农业基地5家,每个基地对2024年新建或改扩建的数字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多不超过50万元。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建设材料:
①申请对象填报项目标准文本报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⑤其他相关材料。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明确设施建设标准符合行业建设标准。
(2)申请验收材料:
①县级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明细);
②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③县级统一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申请程序:
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复审,市级复审通过后确定创建单位;
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初验结果并公示无异议;
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
(1)新建(种植蔬菜)钢架连栋大棚单个面积≥3000平方米;
(2)建设标准需符合JB/T10288-2013《连栋温室技术条件》要求,具体指标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函〔2021〕96号)文件要求和《2021-2023年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
(3)有喷灌或滴灌、防虫网等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
(4)对非连栋及防止雨水淋湿作物,只有棚顶覆盖薄膜的避雨栽培模式不予申报。
3.补助标准
对蔬菜生产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且生产配套设施齐全的主体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大棚建设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等相关材料;
(2)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独立第三方出具连栋温室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要包括《安徽省连栋温室骨架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中基本参数及要求、温室面积等项目;
(4)大棚验收面积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面积测绘图,并签字盖章;
(5)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及主体信息录入农安康小程序截图复印件;
(6)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2024年8月31日前事先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待批准后方可建设;
(7)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同意建设的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同意后,汇总行文连同申报文本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8)市农业农村局在一个月内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开展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审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联系电话:3119465
1.申请对象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2)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3.补助标准
(1)对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
(2)对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企业申报新增固定资产奖补的提供设备或工程合同、发票、财务凭证、工程决算清单复印件等,新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投资额提供设备或工程合同、发票、财务凭证、工程决算清单(完成的)复印件等;企业申报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标的提供2023年度和2024年度市本级或县级统计部门盖章的数据证明材料或统计报表等;
(2)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汇总、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现场考察、复审,复审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3852537
1.申请对象
2024年获得市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2.申报条件
获得2024年市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或批复文件。
3.补助标准
对2024年争创成功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给予100万奖补,获得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资格的,每个给予60万元支持,奖补资金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同一现代农业产业园2024年同时争创到省级和市级的,按省级最高额度奖补。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以获得市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文件创建或批复为主要依据,不需要单独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将奖补名单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发展规划科
联系电话:3862375
1.申请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相关证书持有单位。
2.申报条件
2024年获得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且进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3.补助标准
(1)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绿色食品认证增加奖励0.5万元;
(2)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绿色食品认证增加奖励0.5万元;
(3)获得名特优新农产品确认,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报对象对2024年获证的产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责任科室(单位):市场与信息化科
联系电话:3857060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2024年印发的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责任科室(单位):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3862375
1.申请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等。
2.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1)申请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连续经营期不低于1年,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2)申请主体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3)符合与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3.贷款额度
单笔无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贷款金额: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超过1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印发《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振农担”实施细则》(市农计财〔2022〕82号)。
责任科室(单位):计划财务科
执行《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农产〔2024〕17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