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岗埠路南侧3#地块和青岛啤酒(芜湖)有限公司周边零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高岗埠路南侧3#地块和青岛啤酒(芜湖)有限公司周边零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完成,现将调查报告(公示稿)公布如下:
公示期限:2024年8月5日-2023年8月11日
联系人:田丰
联系方式:025-85287201
附件:1、高岗埠路南侧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稿)
2、青岛啤酒(芜湖)有限公司周边零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