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单位: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科,咨询电话:5900112)